在現實生活中,合同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的,需要按照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等多種,違約責任的構成是否需要主觀上存在過錯呢?富華法律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 希望能幫上忙。
一、違約責任的構成是否需要主觀上有過錯
違約責任的構成需要主觀上存在過錯,要求違約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約定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的,對方可以請求在履行期限屆滿前承擔違約責任。
二、違約責任中的違約金條款如何約定
民法典規定,違約責任的違約金條款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一方違約,可以根據違約情況約定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
當事人遲延履行約定的違約金的,違約方應當在支付違約金后履行債務。
構成違約責任需要違約方有過錯,即違約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約定履行義務。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合同約定違約金條款的,違約方需要按照約定金額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如果需要更多法律援助,請通過富華法律web獲得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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