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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辭退員工需要補償嗎
一、試用期辭退員工需要補償嗎?
單位在員工試用期內辭退員工是需要賠償的。試用期不滿六個月的,公司決定辭退員工時,要補償員工半個月的工資。也就是說如果在這家公司實習了一個月、兩個月或者六個月,只要公司辭退,都應當賠償半個月的工資。試用期員工也是享受和正式員工相同的待遇的。但如果員工因不符合用工條件在試用期被辭退的,沒有補償。
二、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勞動合同法》針對濫用試用期、試用期過長問題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在用工過程中,濫用試用期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包括什么樣的勞動崗位需要約定試用期,約定多長的試用期,以什么作為參照設定試用期等,實踐中比較混亂。用人單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質、多長期限的工作崗位,也不管有沒有必要約定試用期,一律約定試用期,只要期限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六個月即可,用足法律規定的上限。
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半年為試用期;有的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二為一,一般長,試用期到了,勞動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約定試用期,換一個崗位約定一次試用期。
(一)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規定是: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
試用期開除員工需要賠償嗎
試用期開除員工是否需要賠償要具體分析。試用期內,如果勞動者不符合崗位的要求,用人單位提出解除雙方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勞動者補償或賠償;但是如果試用期被辭退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的應當補償的情形的,用人單位需要補償。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試用期內,用人單位違法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的,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試用期開除員工需要賠償嗎?
一、 試用期 開除員工需要賠償嗎? 試用期內,如果勞動者不符合崗位的要求,用人單位提出解除雙方 勞動合同 。 不需要支付勞動者補償或賠償;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依據《 勞動合同法 》46條規定的情況與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 應該支付勞動者 經濟補償金 ,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1個月 工資 ,不滿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違法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的,應該支付勞動者 賠償金 。 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二、違法事項 不能超標準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 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一款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三款 風險影響: 1.超過法定部分無效 約定的試用期超過《勞動合同法》規定時間的,超過的部分無效。超過法定的試用期限后仍然維系 勞動關系 的,將被視為已經過了試用期、進入正式勞動合同期,勞動者有權要求按照正式勞動合同期的標準獲得勞動報酬,且用人單位不得按試用期的規定解除、 終止勞動合同 等。 2. 行政處罰 和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 法規 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原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時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也就是說,對于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用人單位除應按照約定的 試用期工資標準 支付勞動者工資之外,還要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轉正”后的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比如:小王與公司簽訂了二年的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為六個月, 試用期工資 為5000元,試用期滿后,工資為6000元。假如該試用期已經履行了5個月,則用人單位應當從第三個月開始每月按照6000元的標準支付小張賠償金18000元(6000元×3個月),該賠償金不包含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的工資25000元(5000元×5個月)。 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定了勞動關系后,也是需要按照規定 簽訂勞動合同 ,那么為了給雙方一個了解的期限,用人單位也會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的具體期限跟勞動合同的期限來確定,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的一些表現不符合用人單位的要求,用人單位也是可以 解除勞動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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